碧 瑶“好意同乘”,即日常生活中的“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善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好意同乘”作为助人为乐的善意利他行为,对于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也符合绿色低碳出行方式的要求,还有利于缓解公共交通压力,降低出行成本。本案判决依法合理认定“好意同乘”情形下车辆驾驶人的责任,既合理分配搭乘人损失,也有助于督促驾驶人切实负起责任和安全驾驶车辆。
碧 瑶王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李某相撞。事故造成李某颅脑损伤,经司法鉴定构成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将王某及承保王某车辆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王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4.5万元。一审法院根据案涉事故责任划分及保险情况,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李某74万余元,由王某赔偿约1000元。一审宣判后,某保险公司提起上诉。碧 瑶
开展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合规,对相关企业是“成本增加”还是“资产增值”?多家受访企业表示,从企业长远发展、消费者权益保障、政府监管与政策导向的宏观视角来看,个人信息保护实则是一项能带来诸多效益、促进多方共赢的重要举措,它不仅能够规范市场秩序,更能为企业赢得用户信任,这对企业来说是一笔巨大的“隐形资产”。《碧 瑶》